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3-11 06:28 浏览量:60449 【字体:大 中 小】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做好桂林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0〕106号)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市退役军人局拟结合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及特点,在市人社、教育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和近三年来退役士兵培训服务项目中标机构及其他省市的优质培训机构中,选择部分机构作为桂林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条件
(一)最近3年(2019-2021年)正常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业务;
(二)具有满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专业)的师资队伍和组织完善的管理团队以及科学规范的培训教学和实习实践管理制度;
(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果好,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个项目(专业)培训合格率95%以上;
(四)无不诚信行为。培训机构最近3年(2019-2021年)无教学、实习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违反《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行为,无培训学员投诉教学管理与培训质量现象,无其他不诚信行为。
(五)已入围202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承训机构、专业目录的培训机构,无需重复申报。需新增培训项目(专业工种)的,提交该培训项目相对应资质材料(获准开办该培训项目的行政许可或主管部门授权及相应的师资力量、教学管理制度)。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二)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场地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
(三)教学计划、教学实习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培训材料一份;
(四)与培训项目(专业)相对应的专、兼职教师花名册一份(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专业)申报表》(见附件);
(六)其他能证明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社会效益的材料。
三、审核评选
市退役军人局对定点培训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查核验,联合人社、教育、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申报条件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按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桂林市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每年动态调整培训机构及专业目录。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需在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
(二)提交的培训项目(专业)必须切合培训对象的实际需求和就业市场需要,按照“谁培训,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经培训合格后,有就业意愿的,就业推荐率要达到100%。
(三)承训机构具体实施的承训项目(专业)必须真实可行,不得虚假设定。若虚假设定,则取消承训资格,或不予结算培训费。
(四)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本辖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通知上报工作,做好辖区内培训机构申报材料的审查和实地核验等工作,在向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交培训机构申报表时,一并提交《桂林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表》。
(五)各县区需在2022年4月10日前将培训机构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桂林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汇总,提交材料的电子版本统一报送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培训科工作邮箱:glstyjrfwzxpxk@guilin.gov.cn。逾期不按申报要求提交材料的,不予评选。联系人:龚士清,联系电话:2884818、18078355901。
附件:
桂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