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退役军人课堂 作者: 时间:2025-03-25 05:02 浏览量:1279 【字体:大 中 小】
为便于转业军官更好掌握安置相关知识,笔者对转业安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军官退出现役,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其中,转业仍然是军官安置的主要方式。
国家明确规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转业军官安置任务。
作为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转业军官经过部队长期培养锻炼,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应当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安置时,各地结合转业军官的实际情况,既注重体现服役贡献,又注重人岗相适,努力实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当前,各地在安置中主要坚持以下要求:
一是重点安置。主要是突出师、团级转业军官安置重点。这些人员是部队建设的中坚和骨干力量,政治坚定、组织能力强,有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转业到地方,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职务,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地方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
二是照顾安置。照顾安置的主要对象有: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及特殊岗位(如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服役的转业军官。各地根据相关政策,对他们进行照顾安排,树立良好的安置导向。
三是直通安置。主要是针对有专业技术的转业军官,按照其在军队从事的专业、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直通安置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让专业的人在专业的岗位继续发挥作用。
四是鼓励性安置。国家号召转业军官到中小城市、乡镇街道和基层一线工作,鼓励他们投身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各地根据安置工作实际,制定了优待政策措施。
特别是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边疆民族地区工作的转业军官,国家在安置去向、职务职级安排、家属子女优待等方面均予以倾斜照顾。
确定转业军官人数后,军地各级需要认真编制相应的转业军官安置计划。其中,全国的安置计划由国家转业军官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军委政治工作部门编制下达;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转业军官安置计划,由国家转业军官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目前,全国各地普遍按照与转业军官人数基本相当的数量提供安置岗位,多数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岗位。多数地区提供的安置岗位数量超过转业军官人数,丰富了转业军官的选岗空间。
按照政策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上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对转业军官的综合素质考察等情况,确定他们的安置岗位。
从目前全国的安置情况来看,各地一般以机关、事业单位为安置主渠道。确定当地接收安置计划人数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地方相关职能部门确定接收单位,具体岗位由接收单位确定。
转业军官个人选择到企业安置的,根据本人申请,到有用人需求的单位安置。
安置办法关系军官转业后采取哪种方式选择安置岗位,在待安置阶段,需要相应采取不同方式做好准备。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干部管理使用规定及每年转业人数等实际情况,优化调整安置办法。总体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以考核赋分为基础,综合采取统一考试、双选、“直通车”安置等办法。
对安置到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转业军官,国家提出了相关保障措施。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安置到企业的,根据转业军官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转业军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按照规定,转业军官的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如果转业军官身边无子女,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对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职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