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就业创业司负责人就《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  作者:  时间:2021-12-21 03:07   浏览量:40083 【字体:

近期,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优化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落实政策规定,确保广大退役士兵不折不扣享受政策红利,退役军人事务部就业创业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同作为指导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权威文件,《指导意见》的主要创新点在哪里?

答:《指导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衔接配套文件,丰富完善了制度体系,推出了一些创新政策,打通了一些长期制约教育培训工作发展的瓶颈堵点,兼具方向性和系统性、原则性和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5点:

一是实现了制度体系“2到4”的扩充。《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在原先“退役士兵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行并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适应性培训和终身学习两项工作任务。这一调整,源于对退役士兵就业规律的深入认识以及各地的实践摸索,源于走好就业第一步并在职业发展生涯中持续培养赋能,对于退役士兵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具有关键作用。制度体系的丰富,扩大了教育培训工作的覆盖面,拓展了业务发展空间。

二是完成了补助待遇“1到2”的划分。2010年起,国家对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或者技能培训实施经费资助。此后,有关部门陆续出台文件调整教育培训资助政策。直到《指导意见》出台,明确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以及“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实行学费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从此可叠加享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费资助以及职业技能培训补助,享有了更多教育培训机会。

三是提升了执行层面的灵活性。随着时代变迁,原先一些教育培训政策条款已不适应现实发展,束缚了工作实践,基层对此反映强烈。文件按照求真务实原则,对一些政策适度松绑。一些新提出的举措,也为地方实践留出自主空间,确保落地生效。

四是加强了管理的规范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政策性强,管理难度也很大。《指导意见》提出了强化管理的实现路径:对培训学员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寓管理于教学中;对承训机构实施合同管理,实行履约监督;对实施学历教育的院校,由教育等部门将退役士兵教学成效纳入院校考核评优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对适应性培训学员开展保密教育;在学历教育中对教学质量和教学纪律严把关,与其他在校生“同大纲、同标准”。

五是明晰了工作发展方向。《指导意见》既规范现行工作,又规划布局未来发展。第一,破除异地培训限制,规范台账建设,推行省内统筹资金、省域通兑待遇,为实现跨省培训的最终目标打下基础。第二,体现国防贡献,对在部队贡献大、表现好的优秀退役士兵予以教育培训的倾斜激励。第三,加强军地贯通,提出在学历教育、资格证书方面实行贯通积累,让官兵在部队所学所获到地方有效转化。第四,注重行业合作,通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合作、教育赋能,促进退役士兵具备职业素养,实现入行就业发展。第五,推动信息化建设,通过建设网络学习平台,服务退役士兵,优化提升工作流程。各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都要统一到这些方向上来,尽快实现突破。


问:《指导意见》在实践中需要把握的重点问题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 涉及到不同阶段、不同部门之间的政策体系调整,在执行中要处理好以下4方面关系:

一是与《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的关系。42号文件是我们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龙头文件,牟定了现行制度框架。《指导意见》是对42号文件的增益补充。落实《指导意见》就是落实42号文件。

二是适应性培训经费与学时的关系。适应性培训资金偏少,但要求不少于80学时。《指导意见》指明了实现路径“采用‘互联网+培训’等多种教学手段,灵活安排教学”。同时,适应性培训除了教学,更重要的是需求调查、职业指导、人才测评等精准服务,都要在80学时内予以完成。

三是职业技能培训和“1+X”证书制度的关系。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中引入“1+X"证书制度,是对现行制度的补充、是对“1+X" 证书制度的借力,并不改变现行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工作格局。

四是免费教育培训与资助标准的关系。根据《指导意见》,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是主体形式。同时,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人申请,也允许在政府资助基础上,个人负担不足部分。


问:《指导意见》如何体现军地协调衔接?

答:《指导意见》 明确服役期间的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离队前教育的实施主体是部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积极主动配合驻地部队按需开展“送技能进军营”、定期开展“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明确退役后的适应性培训、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终身学习的实施主体为地方政府部门。

在学历教育方面,提出将士兵服役期间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按规定记入国家学分银行,实现退役前后学习成果贯通连续。在职业能力建设方面,推动军地建立军事专业与职业对应目录和军地通用的职业技能证书制度,这样,士兵在军队获得的部分军事专业资格证书,在退役后就可视作对应的地方职业同级技能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重新鉴定评价。目前,公安部门已经出台了军车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便利措施,帮助退役士兵实现“驾龄连续”。


问:《指导意见》如何落地生效?

答:为促进《指导意见》落地落实,《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中军地相关部门职责,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本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政策落实。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出,要注重宣传引导,要发挥退役士兵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广大退役士兵积极参与,维护好广大退役士兵根本利益。


上一篇:《烈士公祭办法》政策解读

下一篇:退役军人事务部就业创业司负责人就《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