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港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3-02 10:59   浏览量:157722 【字体: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室,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14

 

贵港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等精神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港市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一项指令性的政治任务,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依法履行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第四条  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总体工作,审议或审签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文件。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辖区的计划分配的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具体工作。计划分配的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实行核定岗位、量化考核、计分排序、自主选岗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辖区的自主择业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的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安置具体工作。

符合安置市直单位的计划分配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的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实行核定岗位、组织考试、量化考核、计分排序、自主选岗的安置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组织、退役军人、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  计划分配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原则:

(一)坚持为军队建设和实现贵港跨越发展服务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和“三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安置办法、公开安置岗位、公开安置去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的原则;

(四)坚持把岗位安排同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应当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念,遵守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安置,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第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进行审核、办理接收手续,建立军队转业干部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将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管理。

 

第二章  安置地点

 

第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二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三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十五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十六条  军改期间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文件进行安置。

第十七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批准,可以在贵港市安置。

符合我市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贵港市安置。

 

第三章  组织考试和量化考核

 

第十八条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组织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命题的考试工作。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计划分配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须参加考试。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等,总分为100分。

第二十条  量化考核是对军转干部军龄、职务、任职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及涉核岗位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计分表》由市退役军人局统一制作。量化考核分数不设上限。

第二十一条  统一量化考核标准。量化考核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和政策照顾分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素质计分。

1.军龄计分:服役每满一年计1分,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未满半年按0.5分计算。

2.职级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正团职计30分,副团职计20分;正营职计15分;副营职计10分;正连职计8分;副连职计6分;正排职计4分。技术干部对应相应行政职务计分。兼有行政职务和技术等级的计分就高不就低。

3.职务计分:担任正团领导职务的加5分;担任副团领导职务的加3分;担任连营主官的加2分。

4.学历、学位计分:取得国家承认的学位、学历,高中、中专计1分,在职大专计2分,全日制大专或在职大学计3分,在职研究生计4分;全日制大学或在职大学并取得相应学士学位计6分,全日制大学并取得相应学士学位计7分,全日制大学并取得双学士学位的计8分;全日制研究生或取得硕士学位的计8分,全日制研究生并取得硕士学位的计9分;取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以上学历、学位计分均按最高学历、学位计分,不累计计分。获得学历、学位的时间一般截止到转业当年7月份,学籍等材料必须齐全。

(二)综合表现计分。

1.奖励加分:在服役期间,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50分;被各大战区(原大军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40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计30分;首次荣立个人二等功的计20分,从第二个二等功起,每立一次二等功加2分;首次荣立个人三等功的计10分,从第二个三等功起,每立一次三等功加1分。战功按上述标准相应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立功受奖计分可以累计计算,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立功受奖加分累计不超过上一层次奖励分值

2.惩戒减分:服役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20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5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0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6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3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能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处分减分。

(三)政策照顾计分。

1.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按每年0.5分计算,满10年计6分,满10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0.5分。

2.参战加分: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的计20分。

3.伤残加分:因战致残加10分;因公致残加5分。

第二十二条  量化考核计分工作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规定,依据部队审核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档案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退役军人局牵头组织计划分配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计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和市退役军人局等单位相关科室各1名业务骨干组成计分工作组。计分工作组工作人员根据每一位计划分配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进行计分。

第二十四条  市退役军人局组织计划分配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确认量化考核计分分数。在规定确认签字截止时间不签字确认量化考核计分分数的,以计分工作组确认的量化考核计分分数作为排名依据。

 

第四章  自主选岗

 

第二十五条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计划分配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分排序工作。计划分配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总分为:考试成绩加上量化考核分数的总和。

第二十六条  按总分高低进行排名,总分最高排名第一名,依此类推。分数相同的,逐次按照职务级别高低、任职年限长短、军龄长短的类别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第二十七条  市退役军人局将计划分配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分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的,计划分配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向市退役军人局提出申请复核。

第二十八条  市退役军人局组织召开自主选岗会议。公示期结束后,市退役军人局及时发布自主选岗公告,公布选择岗位、选岗时间和有关要求。计划分配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公布的安置用编计划范围内从排名第一名开始依次进行选岗,选定岗位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市退役军人局及时公布计划分配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选岗情况。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当年接收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3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三十一条  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单位)核定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全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涉及所安置的部门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并结合军转干部个人特长,参考个人安置意向等提出相应安置岗位(单位)方案,提请市委审定。

第三十二条  计划分配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单位)核定,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部门分类提供安置编制计划。提供可用编制总数一般比本年度计划安置数多23个,其中行政、参公事业单位(岗位)所占比例须达95%以上。

第三十三条  计划分配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程序:

(一)市退役军人局接到自治区下达安置任务通知20个工作日内函告市委编办申请安置用编计划。

(二)市委编办20个工作日内复函市退役军人局。

(三)市退役军人局组织实施安置相关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考试、量化考核、计分排序、组织选岗等工作。

(四)市退役军人局根据自主选岗结果拟制安置文件呈报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或审签。  

(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安置文件和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开出行政介绍信,编制部门按行政介绍信办理相关入编手续。

(六)接收安置单位于当年12月底前将安置情况报市退役军人局。

第三十四条  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放弃选择岗位资格或拒不参加选岗会议的,市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类别其他军队转业干部选择之后的空余岗位范围内指令性安置。

第三十五条  选择公检法系统及有关部门特殊岗位的,应达到该岗位要求的相应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章   自主择业和转改文职人员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信息录入、退役金核算、医保办理、年度登记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政策,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公安部门要做好军队转改文职人员干部落户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组织、退役军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军队转改文职人员干部家属随调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计划分配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过程中,不得违反考场规则,违规者作零分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不报名参加考试的计划分配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笔试成绩以零分计算。非组织原因当年逾期不报到而退档,且需跨年度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得报考,其笔试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四十四条  计划分配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签字确认选岗结果后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选岗资格。

第四十五条  参加考试考核后自愿放弃市直单位或考试考核后不参加选岗的计划分配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市退役军人局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类别其他军队转业干部选择之后的空余岗位范围内指令性安置。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按政策下达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指令性分配任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下达年度安置计划中的随调家属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安置。

第四十九条  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港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贵港市委组织部、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贵转联〔20171号)同时废止。在施行过程中,国家、自治区下发有关新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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