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退役士兵进国企条件!省级文件正式发布

来源:国家退役军人课堂  作者:  时间:2025-09-01 08:41   浏览量:1546 【字体: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鼓励国有企业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具体举措,推动国有企业积极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助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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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构建了鼓励国有企业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四项机制。一是定期沟通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国资委,每年11月底前精准掌握企业用工需求,确保信息畅通;二是推行双向选择机制,鼓励国有企业根据自身需求招录退役士兵,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三是设立专区招聘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专场招聘会时,特别开设国企招聘专区,集中展示国企岗位资源;四是构建跟踪服务机制,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半年组织1次服务国企联席会议,及时解决问题,保障工作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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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策落实与宣传方面,国有企业在每年12月底前报送岗位需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据此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培训及岗位推介活动,提高退役军人与岗位的匹配度。同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国有企业,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降低企业用人成本,激发企业积极性。此外,还将强化宣传激励,对招用退役军人成效突出的国有企业,在相关评选中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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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把握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规律,持续推动退役军人由军事人力资源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力量高效转化。今年以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联合有关单位密集出台系列政策措施,构建了以《广西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方案》为核心,聚合32个部门力量的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支持体系。同时,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多部门数据比对长效机制,动态监测劳动年龄段退役军人就业社保数据、市场经营主体信息,实现了全区退役军人就业状态精准监测、精准研判、精准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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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鼓励国有企业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指导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

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是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必然要求,是助推退役军人由军事人力资源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力量转化的有效途径,是关爱退役军人和稳定社会大局的现实举措。国有企业是推进全区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重要渠道。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长效机制

(一)定期沟通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国资委,于每年11月底前,采取座谈交流、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发函会商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国有企业用工意见建议,精准掌握企业用工需求,提升国有企业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精准性有效性。

(二)双向选择机制。鼓励国有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岗位需求,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公开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年龄和学历条件上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实现人岗相宜、按岗取人。对在部队取得职业资格或相应技能等级,经部队发证或证明的,可对应享受企业同等技能等级待遇。

(三)专区招聘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专场招聘会时,为国有企业设置招聘专区,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向国有企业推介能力素质强、专业特长优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为企业选人用人提供更多选择。

(四)跟踪服务机制。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半年组织1次服务国有企业联席会议,通报招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助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邀请国有企业定期选派业务骨干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宣讲企业发展、企业招录、企业文化等。

三、加强政策落实和宣传工作

(一)开展招聘服务。国有企业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岗位及特殊人才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将需求专业、拟招录人数、工作地点等信息汇总后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企业需求,结合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订单式”“定岗式”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实现“参训即就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用工需求,分行业分领域开展“小而精”“专而实”的岗位推介、用工招聘活动,将国有企业具体岗位需求定向推送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达成就业上下功夫求实效。国有企业组织新入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企业文化、安全生产、岗位技能等岗前培训。

(二)落实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2319号)要求,国有企业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若相关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三)强化宣传激励。对招用退役军人成效突出的国有企业在参评“自治区双拥模范单位”等活动中予以适当倾斜,大力宣传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优秀国有企业,积极挖掘在国有企业就业的退役军人先进个人、国有企业招录退役军人的典型做法等,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自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推广,共同营造全社会尊崇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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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意见》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第7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鼓励国有企业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助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国资国企工作迈开新步伐、展现新气象,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自治区国资委发布《鼓励国有企业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包括三大方面七项内容。

第一个方面是深化思想认识。第二个方面是建立四个长效机制,包括定期沟通、双向选择、专区招聘、跟踪服务机制。第三个方面是落实三大服务,包括开展招聘服务,落实税收优惠,强化宣传激励。

三、《指导意见》的创新点

(一)构建多维度长效机制体系

突破了以往较为零散的招录模式,建立了定期沟通、双向选择、专区招聘、跟踪服务四项相互衔接的长效机制。这一体系从前期掌握企业需求,到中期促进双方匹配,再到后期持续服务,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确保国有企业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工作能够常态化、规范化开展。

(二)双向选择机制的灵活性设计

鼓励国有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岗位需求,以双向选择方式公开招录,在年龄和学历上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同时,明确部队取得的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符合条件的可对应享受企业同等待遇,既尊重企业用工自主权,又充分考虑了退役士兵的优势和特点,实现人岗相宜。

(三)精准化的招聘服务模式

国有企业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招录信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据此开展“订单式”“定岗式”职业技能培训,力求“参训即就业”。同时分行业分领域开展“小而精”“专而实”的岗位推介和招聘活动,提高招录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四)有力的政策激励与宣传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国有企业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符合条件的,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对招用成效突出的企业在参评“自治区双拥模范单位”等活动中适当倾斜,并通过各类媒体宣传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营造尊崇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

(五)全方位的跟踪服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服务国有企业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还邀请国有企业业务骨干为退役士兵宣讲企业相关情况,加强双方了解,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也为退役士兵就业提供更好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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