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
您好,战友!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中,若按照此条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应当结婚满2年 。结婚满2年,是指自军士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军士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3、针对双军人家庭:若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夫妻双方同为现役军士,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
夫妻一方为军官,另一方为当年符合安排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退 休或者供养条件的军士,双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 置。夫妻同为军士的,双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符合随军条件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4、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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