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4-03 12:00 浏览量:51651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18年12月28日,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法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军区政治工作局共同签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要求,现制定解读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要求
依据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规定,做好《实施意见》实施解读工作,使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及各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熟悉、掌握、运用好就业创业的措施规定,确保我区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确保我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不断提高。
二、《实施意见》解读形式、渠道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实施意见》解读工作,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在退役军人事务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使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及时了解掌握;另一方面,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组织各级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解读。
三、《实施意见》解读内容
解读内容主要包括《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及参考依据,《实施意见》起草论证过程中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包括采纳或不采纳情况以及最后形成的草案,《实施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执行标准及特色亮点等。
四、《实施意见》解读具体步骤、时间
(一)在退役军人事务厅门户网站进行《实施意见》内容及解读内容发布(1月上旬)。
(二)印制《实施意见》并下发各相关部门(单位)(1月上旬)。
(三)组织全区退役军人主管部门业务人员进行《实施意见》内容培训(上半年)。
附件:《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材料
军休退伍组
2019年1月7日
附件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材料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依据
2018年7月2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抓好贯彻落实。2018年8月10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请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的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好各项规定和任务。2018年8月31日,自治区民政厅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召开了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研讨会,研究部署我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要求2018年年底前出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同时,参考了《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及自治区领导关于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等方面内容。
二、《实施意见》征集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11月1日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广西军区政治工作局及各市民政局等25个单位去函征求意见。9个单位共回函提出修改建议9条,经反复协商,采纳6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2条,最后形成了《实施意见(草案)》。
三、《实施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有五个部分20条。第一部分,提升就业创业能力。通过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形成自立自强、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好氛围(第一、二条)。落实学历教育培训补助,大力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培训,建立承训机构评估与年检制度,全面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第三、四、五条)。第二部分,落实就业支持力度。规定全区各级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允许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面向退役军人实施定向招聘;不断强化引领农村改革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基层带头人队伍力量;注重从退役军人中招聘社区工作人员,把一批优秀退役军人纳入村级后备力量培养对象,加大平时培养力度(第六、七、八条)。企业自主组织订单式培训后,原则上接收安置退役军人10人(含)以上,并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按照安置地同类或类似专业技能培训费用给予补贴;通过“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积极搭建岗位对接平台,为退役人员就业提供空岗信息,提高退役人员就业创业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军人下岗失业的落实公益性岗位保底安排,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九、十、十一条)。第三部分,优化创业就业环境。规定县级以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创业成功率,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第十二条)。有条件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投资或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园区(第十三条)。第四部分,完善服务保障体系。明确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团队,充分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引导鼓励扶持更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按照《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78号)规定要求,引导更多社会力量、退役军人等社会组织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第十六、十七条)。第五部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提出建立健全军地联合工作机制,建立自治区、市、县、乡四级退役军人事务机构,构建全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体系(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和军地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管武装工作目标考核及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条件(第二十条)。
上一篇:政策解读